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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202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
2022-08-16 17:25
作者:

  教高司函〔2022〕3号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,有关部门(单位)教育司(局),部属各高等学校、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:

  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》,我司将组织开展202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  一、申报方式

  普通高等学校新增本科专业、第二学士学位专业、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、拟撤销专业等,在7月1日-31日集中进行备案或审批申请。

  其中,高校申请设置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》中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(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),以及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,统一在教育部网上服务大厅(网址:zwfw.moe.gov.cn,以下简称大厅)进行审批。

  申请设置以上两类专业外的其他专业、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,以及申请撤销专业等均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(网址:gdjy.moe.edu.cn,以下简称平台)进行备案。

  二、工作要求

  (一)支持高校优化专业结构,主动服务国家战略、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,设置符合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的专业,打造优势特色专业集群。

  (二)支持高校推进新工科、新医科、新农科、新文科建设,增设学科交叉融合的新专业,淘汰不适应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的专业,推动专业升级换代。

  (三)继续从严控制艺术类专业设置。高校申请增设艺术类专业,应符合办学定位,并已列入正式发布的学校事业发展规划(规划文件须一并附上)。

  (四)加强专业设置与招生、就业联动。对就业率过低、不适应社会需求的专业,高校应谨慎增设、及时调减。已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的高校,提交新设专业前应及时完成今年招生计划。

  (五)高校增设专业应满足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》(以下简称国标)基本要求,保证专业建设的基本质量。

  (六)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引导高校增设急需专业。高校主管部门要做好新增专业形式审核工作,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高校应及时提出反馈意见。

  三、申报程序

  (一)校内审议和公示。高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、本校专业发展规划和师资情况、办学条件等,严格论证拟新设专业必要性和可行性,研制人才培养方案。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依据国标对拟申报专业进行审议,形成审议意见。专业申报材料和审议意见应在学校主页显要位置进行公示,时间不少于一周,并接受监督举报。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。

  (二)网络申报。高校指定专门人员分别登录大厅和平台,按照网上操作提示,填写并导出专业设置申请表,经学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,连同校内审议意见一并扫描上传。

  (三)网络公示和意见反馈。高校专业申报材料分别在大厅和平台公示1个月,同期我司组织专家开展线上评议。高校可在线查看公示和评议意见,并可撤销申报或决定继续申报。

  (四)正式报送材料。9月30日前,高校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将正式申报文件和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(备案专业)申请汇总表》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(第二学士学位专业)申请汇总表》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(审批专业)申请汇总表》《撤销专业汇总表》等一并扫描在线报送。高校申报医学类、公安类专业征求的相关部门意见扫描件,可由高校主管部门代为上传。

  四、其他工作

  (一)7月1日-31日,无论高校本年度是否增撤专业,均须登录平台核对本校专业设置情况,记录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最新修订年份,同时核对、填写本校已停招专业和2022年拟停招专业。对于停招5年及以上的专业,高校应及时进行撤销备案。请将在线填写的本校专业设置汇总表从平台导出,加盖学校公章后扫描上传。

  (二)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、项目(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,下同)以及在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新增或变更专业的,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行政许可程序执行。其中,申请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,应按以上程序在大厅提前进行审批,审批通过后方可申请中外合作办学;申请设置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,应在新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、项目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新增、变更专业获批后,在平台的“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备案”通道进行补充备案。

  (三)各省(区、市)向教育部正式来函申请设置的新建本科高校,以及已获批筹备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,可在平台申请获取临时账号,同步开展专业备案申请。

  五、联系方式

  政策咨询: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 万瑞、杨立为,010-66097814。

  大厅技术咨询:教育部信息中心 康瑀、魏韬,010-66097793/7123。

  平台技术咨询:郑阳,010-58582624,13811520169;薛萌蕾,010-58581199,13811002439。

  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,有关部门(单位)教育司(局)将此文转发至所属普通本科高校。

 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

  2022年6月2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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